前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动力,及时、准确向广大民营企业宣传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政策,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梳理了近年来出台的惠企政策12项,政策收录截至2023年2月1日,希望对广大民营、中小微企业了解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政策有所帮助。
(一)优化环评管理
【政策内容】
优化审批权限,按照“有收有放、放管结合”原则,制定出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在2017版目录基础上下放14类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并将化工等4类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省级。
优化审批流程,施行“三缩减”,一是减环节,先后取消环评文件编制前的备案审核和技术评估后的专家复核,二是减时限,在确保符合法定公示时间前提下,将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30)个工作日缩短至19(6)个工作日,三是减范围,制定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对以小微企业为主的农副食品加工等33个行业85个项目类型实施环评豁免,减少约三分之一的环评登记表。在产业园区及生猪养殖、石油天然气行业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取消19个行业44个项目类型的现场踏查和技术评审程序。
优化审批服务,开发环评审批电子印章,完成环评审批系统、省级全流程审批系统和“吉事办”平台的互通互联和数据共享,实现批复文件电子化,做到环评审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电子送达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实现环评“不见面审批”和“零跑动”。
精细化总量管理,对于非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制浆、印染、集中供热等重点管理行业豁免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纳入排污许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政策来源】
(1)《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面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2〕13号)
(2)《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11号)
(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7号)
(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10号)
(5)《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8号)
(6)《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5号)
(7)《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19号)
(8)《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公告》(2021年12月15日)
(9)《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2022年5月10日)
(二)包容审慎执法
【政策内容】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12项环境违法行为中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且无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形免于行政处罚。体现环境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吉环执法字〔2022〕12号)
(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政策内容】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2〕21号)
(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具体举措
【政策内容】
1.具备贮存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能力,但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收集、贮存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定期就近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置。
2.省内危险废物(除医疗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非工业源小微企业,可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非工业源小微企业模块进行危险废物简易流程转移危险废物,不需要上报管理计划和年报。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到满足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下,可不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工艺及运行另做要求(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为副产品,并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产物,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4.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选址不再要求位于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即可。
5.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和预处理企业在不突破各自原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的危险废物处置总量和种类的情况下,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和预处理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关系时,均不需要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参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环节,无需提供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和委托运输合同。
7.建立相邻省份间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合作机制,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取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及转运时间等具体限制(医疗废物除外)。
8.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无需使用吉林省危险废物可追溯系统和危险废物视频智能监管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的入库、出库、转移和视频智能监管。
9.在吉林省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可以委托所属的具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运输和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收集。
10.具备某危险废物类别中的一部分废物代码利用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增加同一废物类别中其他废物代码时,在满足危险特性相同、废物形状相似及不超过该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的情况下,不认定为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更。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2〕23号)
(五)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
【政策内容】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就近提供危险废物收集服务。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2〕27号)
(六)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
【政策内容】
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简化“白名单”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2〕16号)
(七)支持企业深度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政策内容】
1.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重点;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洽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为重点。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原则: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予支持情况:未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已经完工项目不予支持;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前期成熟度达不到要求不得申请入库。
【政策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八)支持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政策内容】
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防腐防渗升级、加装二次保护设施、泄漏检测设施等;在产达标排放企业排污口整治及其他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的措施等。
2.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原则: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3.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不予支持情况:未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已经完工项目不予支持;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或者现状超标排放的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不得申请入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前期成熟度达不到要求不得申请入库。
【政策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九)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融资服务
【政策内容】
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实现供需有效结合,项目库支持范围:
1.大气污染防治。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锅炉综合治理、涉气产业园区和集群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换新、船及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治理、典型行业恶臭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等。
2.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水污染治理、水体内源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控制、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天然(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
3.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为重点,包括海水养殖环境整治、入海排污口及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亲海岸滩环境整治、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美丽海湾示范建设等。
4.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工矿污染源整治、工矿企业重金属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矿山开采区及尾矿库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场及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防治、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封井回填等。
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包括农村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
6.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包括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餐厨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矿产资源(含尾矿)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
7.生态保护修复。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8.其他环境治理。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能力建设等。
【政策来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2〕6号)
(十)开展常态化环保专家进基层
【政策内容】
持续开展“环保专家进基层” 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专业、科学的技术咨询服务。发挥“厅局长直通车”作用,及时调度和回应基层的生态环境诉求,建立与企业对口联系机制,确保企业存在的环保困难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政策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面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