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市)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全省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统一负责全省环境监察职能。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对市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吉林。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行政体制与人事处、科技与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核与辐射综合处、核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对外合作处、宣传教育处(巡察办)、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推进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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